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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将作重要修订

收养条件适当放宽收养程序进一步完善
1998-08-25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许多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儿童的人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如愿以偿。国务院总理朱基向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交议案,提请审议收养法修订草案。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本次修订收养法将在以下3个方面放宽收养条件:一是放宽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条件,对这类儿童的收养,不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二是降低收养人的年龄下限,将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降低到30周岁,婚后经确诊无生育能力的不受30周岁限制;三是允许无配偶的人年满55周岁无子女或者夫妻双方均年满55周岁无子女的,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上的子女。

本次修改的另一个原则是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规定收养关系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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